一、 |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114 年 7 月 16 日桃選一字第 1143150277 號函辦理。 |
二、 | 請協助依函示辦理選務人員公假與補假,該函示簡述如下: |
(一) | 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人員者,准予補假 1 天。 |
(二) | 選務工作人員參加講習者,於上班時間內以公假登記,非上班時間參與講習,核給補休半日,並於 2 年內補休完畢。 |
(三)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投票日前一日,至公所點選票及領取選務用品並佈置票所者,准予公假(備註:此處工作人員不局限於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部分票所如須管理員協助佈置,亦屬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