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 114 年 7 月 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5503150 號函暨本局 113 年 12 月 27 日桃教中字第 1130129182 號函辦理。 |
二、 | 查國教署「114 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計畫」尚有 20 所申請受訪學校尚未完成媒合,爰為持續促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學交流及經驗傳承,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請轉知並鼓勵貴校所屬教師踴躍報名,並於 11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前報局申請。 |
三、 | 旨揭計畫摘要說明如下(餘詳見附件): |
(一) | 辦理期程: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 |
(二) | 教學訪問教師: |
1、 | 申請資格: |
(1) | 現任職於一般地區學校之正式教師,且正式教學年資 合計滿 6 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
(2) | 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 請: |
甲、 | 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 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 SUPER/POWER 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 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
乙、 |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 、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 2 年以上 且有 3 次以上到校輔導經歷者。 |
丙、 | 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
2、 | 獎勵及補助: |
(1) | 教學訪問教師:補助交通費。連續服務滿 2 學年且經 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業獲 1 次補助 赴海外學校參訪,且再繼續服務 1 學年(合計連續達 滿 3 學年)並經評選績優者,得公假補助第 2 次赴海外 學校參訪,並採減半補助。 |
(2) | 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用 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
四、 | 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連可歆小姐或陳宜楣小姐,連絡電話 07-8060505 分機 24202 、 24204 ;電子信箱 kehsin99@gmail.com 、 nkuht01@gmail.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