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為落實本府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重申下列事項: |
(一) | 不得私用公務車。 |
(二) | 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
(三) |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
三、 | 請各機關學校持續落實車輛調派與使用登記機制,並加強內部稽核。倘違反規定者,車輛管理單位除依規定簽請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外,有涉嫌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單位及相關機關查辦。 |
四、 | 檢附本府秘書處函文、「車輛管理手冊」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要點」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