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3 月 27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42600664B 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為培育國民小學藝術才能舞蹈班師資,新增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藝術才能舞蹈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供師培大學據以規劃課程。 |
(二) | 因應特殊教育法第 49 條施行,配合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之本基準,據以補充修正表 5-1 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職前課程核心內容對應表,於素養 2「了解並尊重學習者的發展與學習需求」之課程核心內容新增「融合教育理論與實施」。 |
三、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
四、 | 倘對本案特殊教育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職前課程核心等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 03 ) 3322101 分機 7582 黃小姐(國小階段特殊教育教師)或分機 7581 戴小姐(高、國中階段特殊教育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