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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逸姍 - 人事室 | 2025-02-03 | 點閱數: 1005
依行政院 113 年 12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2523 號函規定略以,中央政府約僱、工友及約用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 28,590 元) 1.1 倍( 31,450 元),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各類人員薪資調整,各地方政府得參酌前開中央機關各類人員之調薪方式,本權責以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標準方式辦理。
二、 本府旨揭各類人員薪資調整做法如下:
(一) 約僱人員:
1、 適用對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人員(含約僱職務代理人)。
2、 調薪方式:就目前未達最低工資 1.1 倍之約僱人員( 220 薪點以下),應全面以 230 薪點以上改僱及支薪,並相應調整其工作內容及修正計畫表。
3、 年度約僱計畫表修正,請依本府規定程序府簽辦理;約僱職務代理人員計畫表修正,依本府 108 年 7 月 30 日府人力字第 1080189916 號函規定辦理。
(二) 約用人員:
1、 適用對象: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約用人員。
2、

依前開要點之附表 2「約用人員薪資分級表」之薪資標準,調整約用人員每月薪資高於最低工資( 28,590 元) 1.1 倍,請依本府 114 年 1 月 22 日府人力字第 1140017845 號函辦理。

附檔「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及 114 年約用人員薪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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