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 113 年 12 月 13 日府工規字第 1130353570 號函辦理。 |
二、 | 如學校有本案需求,請依本須知所定類型、流程、撰寫內容及重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以一年內可完成為原則,如提案規模及所需經費較大者,請依實際需要訂定分年分期執行方案。 |
三、 | 為保障學生(童)安全,本案各級學校(包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等之校園周邊道路及其主要通學廊道路徑優先納入提案,另如有建置家長接送區之需求,應優先考量設置於校園內部。 |
四、 | 為鼓勵人行環境落實人車動線分離,如提案內容有劃設停車空間需求,應避免於人行通行空間劃設停車格,以設置停車彎或路側停車為原則;另提案內容涉及管線施工之案件,建議提案前預為辦理管線會勘、套繪及規劃預留電箱等公共設施空間,以利後續推動。 |
五、 | 本次「一般計畫」中「易肇事路口、高風險路廊及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案件,除已完成規劃方案之案件外,個案申請總經費以 1,000 萬元作為申請上限,尚無明確改善工程內容者,宜先申請規劃設計經費。 |
六、 | 檢送「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申請補助須知」、「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提案計畫簡化規定」及「整體規劃計畫辦理項目一覽表」供參。(本須知相關附件檔案可至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w6QlaPMTW-XuHXMgbS7uT7U3UZ4goblV?usp=drive_link 下載)。 |
七、 | 副本抄送本局幼兒教育科,請協助轉知本市公立幼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