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本局 113 年 11 月 20 日桃教人字第 1130113883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6766A 號函辦理。 |
二、 | 輔導教師因身心障礙有不適合擔任導師者,建請學校採取職務再設計,安排適當職務。 |
三、 | 另身心障礙教師因擔任導師、執行職務有困難者,學校應協助建立支持機制。 |
四、 | 請各學校落實宣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職務再設計之申請資格等,以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融入校園並知悉相關權益。 |
五、 |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文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