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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洪珮嘉 - 輔導室 | 2024-11-13 | 點閱數: 60
說明:
一、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二、 有關前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三、 綜上,請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鼓勵學校推展家庭教育人員參與家庭教育教師增能研習,以強化協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取得認證時數。
四、 本年度尚有「情緒障礙學生家長的溝通與合作」及「協助孩子善用 3C 的親師溝通 」兩場次課程,詳細資訊如附件,本案惠請貴校予以參與人員公(差)假出席。
五、 檢附旨揭研習計畫及課程海報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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