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憲法法庭 113 年 8 月 9 日憲庭力 108 憲二 214 字第 1131000452 號公告憲判字第 7 號判決略以,教育部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違反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分配原則;相關函釋以合格代理教師尚未獲得專任教職為由,(得)不採計其職前年資做出差別待遇,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相關授權之規定及函釋違憲部分,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1 年時,失其效力。 |
二、 | 次依現行「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 9 點第 3 項明訂「代理教師需俟擔任正式教師後,始得提敘職前年資。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 (改)敘薪級。」。 |
三、 | 本案經奉市長核定,為給予本市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合理及應有工作權益,期能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專注教學工作,爰本市將率先自 113 學年度起(追溯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本市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以保障其同工同酬工作待遇。 |
四、 | 本案擬自前揭實施要點修正發布日起溯及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