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略以:
一、為提高聘僱人員結婚意願,間接促進生育率,並考量國內醫師養成教育之特殊性,爰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
二、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國內醫師屬一貫式養成教育,與一般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轉任聘僱人員情形尚有不同,考量一律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可能有未盡妥適之情形,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茲查中小學兼任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訌定補充規定。爰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 12 點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詳見附檔來文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