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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逸姍 - 人事室 | 2024-11-04 | 點閱數: 40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111214 號函辦理,並復貴校 113 年 9 月 10 日成小人字第 1130006672 號函。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第 10 條規定辦理改敘。
三、 復查教育部 113 年 8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88988 號函略以,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本條例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惟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核敘薪級時,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該款規定先敘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事項,再敘寫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改敘,係因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非均取得較高學歷之故。
四、 綜上,前揭函釋係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適用態樣之一種。是有關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如何敘定薪級,請依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不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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