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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陳青宜 - 學務處 | 2024-10-18 | 點閱數: 68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5985 號函辦理。
二、 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9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執行特殊職務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不在此限;所稱執行特殊職務,指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參與傳染病之防治工作,或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空中救災等確具高度危險性或染病風險性者。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衍生之保險給付,應予抵充。本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三、 為保障教師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多次行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召開研商會議,請其函釋各校執行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教師得否投保額外保險,並建請執行導護工作教師納入本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保障範圍,以爭取投保額外保險。
四、 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復以,考量政府經常性支出保險費經濟效益及不重複給與原則,爰以發放慰問金取代保險。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於 113 年 1 月 12 日修正後,已再調增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提高執行危險職務發生意外致失能或死亡慰問金,由最高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調增至 1,000 萬元;另將受傷慰問金發給額度調增 1 倍,並放寬慰問金發給要件,以加強照護教師執行職務之安全保障。
五、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文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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