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9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0689 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查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1 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2 號函(本府 113 年 9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130256330 號函計達)略以,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並請參考該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最新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
三、 | 復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年資採計及慰勞假補助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令函規定辦理,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慰勞假補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請各機關學校確實盤點及核算所屬人員慰勞假年資,併請加強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