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 二、 | 銓敘部以旨揭令釋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如下: |
| (二) | 有關「全時專任」之認定,參依銓敘部 110 年 8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2 號及同年 10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96693 號函(本府 110 年 8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00215358 號及同年 10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00278946 號函計達),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上開「全部工時」,依勞動基準法或所適用之人事法規有關工作時間規定認定之。公務人員如有彙整表所列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服務年資,尚須符合「全時專任」性質,始得予併計休假年資,爰個案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俾利各機關覈實認定。 |
| 三、 | 另有關特殊情形之處理,如曾服務於彙整表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生效日」前或「解除列管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之年資認定,請依原函說明二、(二)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