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3 年 9 月 10 日府政安字第 1130240745 號函轉行政院 113 年 8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131019532 號函辦理。 |
二、 | 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擬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 |
三、 | 修正後注意事項自 113 年 8 月 26 日生效,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
(一) | 為明定赴香港或澳門之方式,爰修正注意事項第 1 點赴港澳方式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
(二) | 為避免遭遇風險,爰增訂注意事項第 3 點(五)建議勿攜帶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之物品,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媒體,亦建議勿存放相關之資料。 |
(三) | 為提供必要協助,爰修正注意事項第 3 點(七)2 、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 |
(四) | 為確保人身安全,爰增訂注意事項第 4 點(二)留意可能遭港澳政府指控違法之言論,及避免接近或進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鄰禁地之處。 |
四、 | 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 3 點第 7 款第 2 目所增訂通報作業,因本局前已於 110 年 1 月 21 日函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爰重申同仁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一併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並將登錄影本上傳至差勤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