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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洪珮嘉 - 輔導室 | 2024-09-10 | 點閱數: 56
說明:
一、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5 條第 2 款、第 19 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及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 辦法辦理。
二、 旨揭計畫前經本府 113 年 8 月 7 日府家教字第 1130218592 號函(諒達)檢送,請各機關單位踴躍推薦符合資格者參加,並於 113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評選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1 式 3 份以掛號寄至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地址: 330 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 1 號 3 樓)。
三、 如有疑問,請洽本案聯絡人:賴小姐(電話: 03- 3366885 分機 25 ,電子信箱: canlai@ms.tyc.edu.tw)。
四、 檢附旨揭計畫 WORD 檔及 PDF 檔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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