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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張嘉丰 - 教務處 | 2024-08-22 | 點閱數: 9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7 月 3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2547 號函辦理。
二、 為鼓勵修畢旨揭學分班課程之教師完成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並將雙語教學實踐於教學課堂,有關旨揭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自 113 年度起,由原 3 年內放寬至 5 年內,以 113 年學分班為例,說明如下:
(一) 國民小學教師:
1、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培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培大學 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三、 另旨揭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放寬乙節,得追溯至 109 年至 112 年期間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及「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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