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辦理。 |
二、 | 查本條例第 20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 3 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第 2 項)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為期 3 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
三、 | 依上開規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成果報告書之繳交時間訂於每年 9 月份;惟考量國小 6 年級、國中 9 年級及高中 3 年級之學生畢業升學所需,爰當年度應屆畢業生繳交時間訂於 4 月份,俾利取得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先予敘明。 |
四、 | 旨揭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審查作業收件時間為 113 年 9 月 1 日至 113 年 9 月 7 日止,本案請協助轉知申請人依限將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電子檔上傳至「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網址: https://tycnee.psees.tyc.edu.tw/)。 |
五、 | 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本案聯絡人平興國小輔導室(聯絡電話: 03-4029323 ,輔導主任分機 610 ;輔導組長分機 611 ;專案教師分機 614 )。 |
六、 | 旨案相關資料可逕至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最新消息專區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