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桃園市政府 113 年 3 月 14 日府社家字第 113007030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二、 | 為加強防治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騷法)於 112 年 8 月 16 日經總統公布,自 113 年 3 月 8 日全面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包含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強化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延長性騷擾申訴期限、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及加重處罰以遏止權勢性騷擾等。 |
三、 | 又依據性騷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同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調查,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同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四、 | 為利本府各機關(構)學校落實執行,檢送旨揭相關流程與書表如下,請確實執行辦理: |
(一) | 流程圖: |
1、 | 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流程圖。 |
2、 | 新增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流程圖(民眾版)。 |
3、 | 修正性騷擾事件調解流程圖。 |
(二) | 申訴調查階段: |
1、 |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
2、 |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 |
(三) | 調解程序階段: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