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有關行政院調增 113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及修正「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一案,本府業以 113 年 1 月 8 日府人給字第 1130004881 號函(計達)知在案。 |
二、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復興區除外)聘用及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調增為每點新臺幣(以下同) 135 元標準支給;其中以中央補助款(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應依其補助機關核定標準支給。 |
三、 | 本市山僻地區(復興區)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點 133.3 至 137.8 元,配合待遇調增,按每點增加 5.3 元標準,提高酬金薪點折合率為每點 138.6 元至 143.1 元。 |
四、 | 原經行政院專案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高於通案標準之聘僱人員(如保護性社工等), 113 年度酬金薪點折合率依相關主管機關後續核定標準調增。 |
五、 | 另本府各機關學校已核定之 113 年聘(僱)用計畫,其月支報酬標準適用行政院通案或本市山僻地區薪點折合率者,請於文到 7 日內,至 WebHR 任免遷調子系統/聘(僱)用計畫項下,依調整後之薪點折合率,編修原核定聘(僱)用計畫並於系統報送本府核定。至比照聘僱人員支薪之工程(行政)助理等計畫,請逕依規定計算折合金額,並於下次修正計畫時一併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