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銓敘部 113 年 1 月 10 日部退一字第 1135656279 號函辦理。 |
二、 | 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調整標準如下: |
(一) | 特任(派)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等)之保險俸(薪)額一律調整為 10 萬 6,320 元。 |
(二) | 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薪)額,分別按其「月支俸額」調整。 |
(三) | 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辦理調整。 |
(四) | 經濟部及原臺灣省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理)事、監事人員之保險俸(薪)額,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五級「月支俸額」調整為 5 萬 1,050 元。 |
(五) | 私立學校教職員被保險人之保險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辦理。 |
(六) | 其他所支待遇標準不同之要保機關,應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標準,送經銓敘部核定後,再行辦理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