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2 年 11 月 2 日府勞條字第 1120298836 號函暨勞動部 112 年 10 月 25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20148544B 號函辦理。 |
二、 | 目前我國部分縣市登革熱疫情嚴峻,勞工如感染登革熱,衛生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其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考量該等勞工無法工作之原因為衛生主管機關之要求,不若其他傳染病(例如感冒),仍可由染病勞工自行決定上班與否,又隔離治療之勞工雖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於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惟如工資結構包括「全勤奬金」者,該項奬金是否得因請病假而扣發,前開規則並無明定,實務上常見不予發給或減少發給之作法。 |
三、 |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解釋令溯及自 112 年 6 月 4 日生效,且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請加強宣導。雇主於本解釋令發布日前,已經發放工資而未即時發給全勤奬金或有少給者,於知悉本解釋令或接獲勞工反映後,旋即補發者,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裁罰。 |
四、 | 檢附本府函文及勞動部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