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通 報
主旨:為調查 107 年度符合自願退休或命令退休要件擬退休人員,務請同仁審慎考量後再行填妥相關附表並於 5月 17 日(星期三)前送回人事室(無則免復),俾陳報巿府編列退休金預算,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巿政府教育局 106 年 5月 8 日桃教人字第 1060033556 號函辦
理。
二、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符合自願退休要件,及為兼顧本巿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自願退休者,其申請退休日應以 107 年 2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依教育局來函略以,為兼顧本巿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07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一)自願退休: 1.任職滿 5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2.任職滿 25 年者。 3.
教育人員任職滿 25 年,年滿 55 歲自願退休者。
(二)屆齡退休: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另, 100 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1條第 5 項規定略以,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於 107 年申請退休,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須達指標數 82 以上,且年滿 50 歲。(※至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等年金改革法案,截至本發文日尚未通過。)
四、教育人員任職滿 25 年並於年滿 55歲自願退休者(以戶籍登記出生日期為準,於年滿 55 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請選定退休日期並簽章確認。
五、請符合各條件之人員擬申請退休者,依附表所列各欄位填妥及簽章後於 5 月 17日(星期三)前送交回人事室。
六、檢送巿府原函影本及附表,並置於本校內部網站,請下載參考運用。
此致
本校各教職員(惠請學年主任及單位主管宣達)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科任
教務處、訓導處、輔導室、總務處
人事室 敬啟
106年 5 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