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17 條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依前條第 3 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 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 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 2 倍之一定百分 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第 4 項)第 1 項所定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一、被保險人支 (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 與。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 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 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三、被保險人 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 存款利息。(第 5 項)前項第 2 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 則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 17 條第 4 項第 2 款所定平均餘 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 命,每 3 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二、次查本部前以 109 年 6 月 1 日部退一字第 1094940546 號函公告 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 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自 109 年 6 月 1 日生效)迄今,將屆滿 3 年,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並自 112 年 6 月 1 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