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2 月 17 日部法三字第 1125538827 號函
本案為銓敘部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 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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