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財政部 111 年 12 月 19 日台財促字第 11125538970 號書函辦理。 |
二、 | 促參專業人員及格證明之取得,係辦理促參業務相關人員宜具備條件之一,且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有助於提升辦理促參案件全生命週期作業品質及效率,爰財政部建議主辦機關徵選促參案件之顧問機構及民間機構時,將前述機構承辦團隊中是否有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及格證明之人員列入考量。 |
三、 | 為提升推辦促參案件人員促參相關專業知能及擴大訓練量能,財政部委託中國文化大學及淡江大學推廣教育處 2 家代訓機構於 112 年於北部辦理 4 梯次,南部辦理 1 梯次(112 年 4 月)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請各機關踴躍參訓,並請協助轉知所屬機關構報名。 |
四、 | 檢送財政部書函及 112 年度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課程一覽表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