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勞動檢查處 111 年 11 月 3 日桃檢職字第 1110014253 號函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11 年 9 月 28 日勞職安 1 字第 1111050952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案由截至今(111)(以下同)年 8 月底止,計發生 4 件因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誤觸高壓電電擊致 6 名勞工死亡災害案,其中 9 月 6 日於臺南市七股區勞工於魚塭採收文蛤時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其操作過程中之吊桿不慎碰觸到對地電壓 6,600 伏特之高壓電線,導致 3 名勞工當場死亡,其主要災害原因為: |
(一) | 對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移動式起重機吊掛作業時,未保持接近界限距離。 |
(二) | 未規劃安全之吊掛方法及搬運路徑。 |
三、 | 為防止使用移動式起動機從事作業誤觸高壓電災害再發生,請貴校加強宣導事業單位確實採取該項作業災害預防措施及設施,並應保持接近高壓線路之界限距離及妥善規劃安全吊掛方法及其搬運路徑之措施;另有發包採購之(再)承攬人,並應落實監造單位安全停留點查核確認及承攬管理事項,以確保作業勞工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