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重申使用遙控無人機執行公務應確實依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1 年 10 月 25 日府交運字第 1110298466 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1 年 10 月 21 日標準三字第 1115025629 號函辦理。 |
二、 | 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未依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將依情節及飛安影響程度進行裁處,爰請務必依飛航規定辦理飛航活動。 |
三、 |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相關資訊亦可查詢民航局網站「無人機專區」網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 |